供摸胸 3印尼女判不罰

供摸胸 3印尼女判不罰

自由 更新日期:2008/11/09 04:09

〔記者傅潮標/苗栗報導〕苗栗地方法院簡易庭針對3名印尼女子供男客摸胸,認為讓人摸胸不算妨害善良風俗的技藝,與社維法的規定不符,3人統統不罰。

苗栗縣警察局竹南分局10月間,在苗栗縣竹南鎮、造橋鄉的小吃店,共查獲3名年輕印尼女子,以每2小時為一節,每節400元的價格,陪男客喝酒、唱歌並供撫摸胸部、身體,猥褻取樂,依違反社維法移送苗栗地院簡易庭審理。

社維法第82條規定,於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唱演或播放淫詞、穢劇或其他妨害善良風俗之技藝者,處3日以下拘留或1萬2000元以下罰鍰。

3名印尼女子都坦承陪男客喝酒、唱歌並供撫摸胸部、身體,但法官認為不等同於「唱演播放淫詞、穢劇或其他妨害善良風俗之技藝」,尚難認定違反前述法條,裁定不罰。

苗栗地院發言人、庭長宋國鎮說,法官因罪刑法定主義,採嚴格認定,必須法有明文規定才能裁罰,不能任意擴充解釋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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