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最後一槍

星期三, 6月 4th, 2008

和前女友的官司結束了,我一路輸到底,對方告我污告, 為這, 我要入獄服刑四個月,理由是污告......

分手後不到一個月, 她偽造一張面額300萬元的本票告我未屢行

這張本票全是她寫的, 但上面蓋了顆從我這偷去的章(我跟她同居七年)

開票日和還款日是同一天, 此外, 還有一張所謂借據,也是全用打字, 但蓋了顆我的章.........

她說:是我要跟她結婚要買房子, 我叫她去向她關姓友人借錢, 空口無憑,於是"我開了本票和借據"讓她

拿去跟關小姐借錢.

庭訊期間, 她還說我跟銀行借錢而且都我私自拿走, 法庭要我提出證明,等我提出證明後, 法庭又說,那跟本

案無關!

關小姐是前女友請來的證人,在庭上說, 前女友跟她借錢時完全沒提到我的名字, 也壓根沒看過"我的借據

和本票":證明是我委託她去向關小姐借錢.

前女友說是開票那天晚間約七八點時,就我跟她兩人在當時林口住家由她寫, 她打字然後我蓋的章

我提出一張人當時在錄影的證明, 有不同經紀公司,攝影公司將近七十位藝人和工作人員的不在場證

明.....法院連理都不理,隻字未提!屌吧!

既始降我還是輸了!

判決書說:我要跟前女友結婚, 請她跟關小姐借錢..印章確是我的........所以我輸了.........

我本身有張中國信託的信用卡, 退伍沒多久開始使用, 很多年了.

前女友跟我在一起後以我的名義偷申請了中信趴趴熊卡,渣打信用卡和一張友邦信用卡.......

我告她

三年後才開庭!

庭上,我自身的那'張卡在跟她分手後曾經中信升等,法庭上我承認這張我一直使用後來並升等的卡.

告她的第一庭判決下來的那天, 全家去大陸旅遊!管理員給簽收, 二十天後回到台灣........我連上訴的機會

都沒有!於是, 她告我污告.........

銀行行員說記得八九年前和我通電話"因為是演藝人員聲音很好認"

友'邦信用卡我申請原始文件, 但銀行拒給!

她偽請的中信趴趴熊卡和渣打卡, 所有聯絡電話和地址,甚至簽名都不是能聯絡到我!

中信卡前女友填的是"助理"

渣打卡還出現一個關係人是我根本豪無關係的"表妹""

渣打銀行員也說, 打電話時是前女友接的(廢話!根本就沒有我的地址和電話!)

中信卡有我曾經的電話和早就不住的地址,但都不是填在該有的欄位, 明顯是事後補填上的!

我提出,既然申請表上有個聯絡人是"表妹"那這表妹一定是我的共犯或前女友的共犯, 我要求傳訊,法院說:

找不到這人, 後來說這人拒出庭!

還有更屌的喔!

不是有簽名欄嗎?是不是我簽名一驗便知..........你猜怎地?法院根本不驗!哈哈哈!

法院在判決書上說:銀行員證實電話核卡是我本人也經我承認!(肏!那是後來我的卡升等, 不是那趴趴熊和

渣打偽卡!)

於是今年二月我又判輸.........

五六年的官司超累!其間我所提出要求檢驗證據,測謊, 提出的反證, 法院都說:跟本案無關不需執行!

甚至某一庭結束, 對方收到判決,連記者都清楚判決,而我本人和兩位委任律師卻完全沒收到判決書!通電

去法院才說是疏忽要補寄..........

這中間還有一個對方手帕交,因看不下去我遭此冤妄, 曾私下約我, 當我律師面前把他目睹對方犯罪過

程盡細的說了一遍..........

我以為終有天理,誰知這知道一切內情的證人因為害怕對方報復而告訴我:我可以告訴你所有實情, 但我不

會出面做證!

前女友也曾對一位固定算命的命理師坦言, 這一切都是她妹指使她做的, 命理師也好言勸她,既是偽害...

得饒人處且饒人.....我一度以為,前女友還是有良知的.

然,本票官司的最後一庭, 她在庭上的嘴臉.........我知道, 世上沒有良知這件事.

 

今年二月的判決結束,我死心了.......

對方的證人說沒有的事,法院相信前女友的說法, 不管有無證據,只說印章是我的就罪證確立.............

儘管信用卡申請表上完全沒我的電話地址,行員也說打電話不是我接的, 法院還是偏向前女友,儘管我還提

出她偽簽我英文名字的消費簽單.........我還是輸!

我知道這才第一庭, 還可以上訴, 但, 我放棄了!

如果我握有清楚明顯的證據, 連對方證人說的都是不利前女友的證詞,法院還判我輸..........我不知道這官

司怎打下去.......

法院來了通知, 六月九日要入監服刑.

我笑的很高興!

既始要陷害一個人, 要做出如此的判決, 都毫不掩飾大剌剌的做出極離譜的白紙黑字, 我還要陪他[們玩這

種無恥的遊戲?

所以我決定打伴的光鮮亮麗的入監去.

就像我一貫的原則, 只要你敢提出要求, 多無恥我都願跟你玩!

在中華民國台灣要害一個人真是比喝水容易!

你只要能拿到某人用過的印章, 去書局買張本票, 不管填多少錢,法院都會判你贏!

你只要拿到任何人的信用卡,隨便消費都沒有法律責任!因為銀行員都是跟當事人電話核卡,不管十年二十

年, 她都會記得"是跟本人核卡"!

有信用卡的朋友,請你打電話去跟妳的銀行要申請書和消費簽單........法律上是合理的. 但,我保證你要不

到!

身邊的朋友都很氣!

但我卻很高興親身體會我們的司法倒底有多粗燥和無恥,這也是種心得和體會!

苦還有更苦.

跟我一樣被"中華民國,獨立.客觀.公正.廉明."的司法體係亂判的,我應該是冤屈最小最微不足道的!

至少我只關四個月,至少我還活著.........

中華民國萬歲!

司法萬歲!

ps:如果你有"中x幸拖"的信用卡,立刻用光速退了!因為,這是全世界唯一不用本人,只要有你資料,誰都可以

      幫你處理的卡!

38.劉邦友--台灣地方自治史上第一位於任內遇害的縣市首長

星期三, 6月 4th, 2008

 

06年底觀音山的土公仔鄭先生指遠處一墳問我:那墳如何?

我說:不好.會死人.

回程路上他說:剛剛那是劉邦友的祖墳.進金完七天發生命案。

 


墳後向前望

墳後向前望




此墳已遷墓碑已敲掉

墳後望向龍邊



前面案山

 

前面案山


遠望該墳(紅瓦者)



遠望該墳(紅瓦者)

劉邦友血案1996年11月21日早晨,發生在桃園縣長劉邦友官邸的一起震驚台灣社會的槍擊殺人案件。或稱劉邦友命案

被害者一共九人:當時的桃園縣長劉邦友、縣長的機要祕書徐春國司機劉邦明、官邸警衛劉明吉劉邦亮、官邸幫傭劉如梅、桃園縣議員莊順興鄧文昌衛生局技士張桃妹。被害者們被兩名身著雨衣歹徒挾持到官邸警衛室中,以近乎槍決的方式槍擊頭部,結果造成八死一重傷,只有縣議員鄧文昌在急救後死裡逃生。劉邦友也因而成為台灣地方自治史上第一位於任內遇害的縣市首長。

由於鑑識人員到場時,犯罪現場已被急救人員破壞,部份警察於犯罪現場採樣時,又未帶手套(據時報周刊報導),使現場遭受進一步之破壞。加以歹徒行徑違背一般常理,使警方難以判斷兇手是針對何人、何事而來,唯一的倖存者鄧文昌則因腦部嚴重受創,記憶受損,故未能作證。另外一位目擊者則因個人精神狀況持續不佳,亦無法作證。故本案到目前為止仍為懸案。由於本案未能偵破,故現今官邸已被拆除,原址改建為桃園縣警察局辦公大樓。

在此案發生後的半年內,台灣又接連發生彭婉如命案白曉燕命案兩件重大刑案,被視為台灣治安嚴重敗壞的開端,更間接釀成中央政府政治危機。另由於此件命案未能偵破,係因人們忽略犯罪現場完整保存之重要性所造成,故命案發生後,社會開始意識到完整保存犯罪現場之重要性。警方在刑事鑑識上也更嚴謹,不像過去那樣重人證物證2007年三立新聞台福爾摩莎事件簿曾作過專題探討此案。